妻挪用5700萬公款 丈夫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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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債夫還!張麗娟任職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時,8年內挪用公款5743萬5095元,被查獲後雖陸續匯回1104萬餘元,仍有4639萬餘元未繳,造成農會營運困難,農會請求損害賠償,由於張女丈夫羅廉森是連帶保證人,嘉義地方法院判羅賠3139萬4141元,全案可上訴。
張麗娟自1986年起任職中埔鄉農會,2000年9月20日至2010年10月26日在供銷部負責管理帳務、現金出納等業務,疑因炒股票、期貨失利,向陳姓表弟謊稱,檳榔買賣生意需要周轉,借了其農會帳號,以便匯款轉帳,也以類似藉口,取得胞弟、親友等人信任。
用8名親友當人頭,張女2003年至2010年9月20日期間,連續填製不實轉帳傳票、支出傳票,直接提領、虛列支付往來廠商貨款或重複請款等方式挪用公款;農會皆被蒙在鼓裡,2011年10月14日內部稽核才發現代誌大條。
農會與張女、羅男協商清償方案,夫妻允諾願於2011年10月25日清償所有侵佔款項,羅男簽署為連帶保證人,已達退休資格的張女被記2大過免職並被以涉嫌業務侵占罪起訴。由於張女尚有4639萬餘元未還,造成農會營運困難,農會不得不請求損害賠償。
農會訴請簽立切結書、願擔任連帶保證人的羅男還錢,羅男辯稱當時農會同意不告妻子,才答應將自己名下財產連帶賠償,雙方確定的金額是1500萬元,簽了以後才發現金額高出近4倍。
羅男認為自己的財產在1500萬元內,可為妻子負連帶責任,若早知超過1500萬元,就無意願負擔。法官考量張女、羅男的學經歷,認為簽立切結書時無異意代表判斷經深思熟慮,既然簽署就應負責。